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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保洁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
2019-08-22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7年1月入职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派往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接的某小区物业处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月,因劳动合同到期,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未支付2017年11月、12月劳动报酬且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周某以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17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补缴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之间系服务外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区分服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辨别:一是管理主体是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是否接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这也是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核心区别,如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或其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该员工,则将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二是结算方式按人数、工作时间结算还是按工作量整体结算,如按人数、工作时间结算,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若按完成工作的“工作量”来整体结算,则将被认定为劳务外包;三是岗位、人员是否长期、固定,如长期固定,而非用人单位自主安排、独立完成,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本案中,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某项目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周某在工作期间由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符合服务外包的核心特征,故应认定为服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应由宜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