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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日员工已离职,公司可以不发奖金吗
2019-08-30
[案情简介]
江某于2007年入职合肥某公司工作,入职以后,公司对于各部门的经营效益采用部门独立核算制度,以各部门为公司获得纯利润的数额为基数,按照纯利润的25%计取发放各部门员工的业务奖金,起初按照季度发放,后来改为按年终发放。2018年9月,江某辞职。江某辞职时,要求公司发放其2018年1月-8月年终奖,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故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请求,要求合肥某公司支付年终奖。仲裁过程中,合肥某公司表示:首先,根据公司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及员工手册的规定,离职员工无权提出当年奖金的要求,在奖金发放时或发放前,员工已经离职或提出离职的,则该员工不享有年终奖金。该员工手册已经向所有公司员工告知,江某在知悉该规定情况下,其于2018年9月自动离职,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放弃,无权再向公司主张该部分奖金;其次,江某主张的业务收入在其离职时并未完全进账,尚未产生效益,其离职后上述业务系由他人跟踪联系经办完成,公司也无法在年底进行考核,测算其奖金金额,故其主张按业务发生金额计算奖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年终奖发放日,员工已离职或提出离职的,公司是否可以不发放年终奖?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提供了2014年全体职工大会参会通知、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通过职工大会研究决定,离职员工不再享受当年业务提成奖金。公司还提供了2017年员工手册及学习记录,证明1、按照各部门创利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提成,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2、离职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终奖;3、该员工手册已向所有员工告知。仲裁委认为,员工手册在公司人手一份,王某学习过员工手册,已知晓公司有该奖金制度,但其仍选择在发放日前提出离职。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决定不发放王某年终奖,并无不当。王某主张2018年1-8月份的年终奖,主要依据为王某提供的2018年1-8月利润表、照片证据,但该证据没有公司的盖章,且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所在部门2018年1-8月利润情况,也无法利用其提供的数据计算出王某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故仲裁委对王某主张的2018年1-8月份年终奖,依法不予支持。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应以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延伸思考]
如题所述,员工在奖金发放日前,已离职或已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能否不予发放奖金?
一种观点认为,奖金系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目的在于奖励员工以其工作表现为公司带来利益,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等。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方式来设置奖金发放条件。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或提出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则公司有权拒绝发放。
另一种观点认为,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应当同等适用《劳动合同法》就工资保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工资有严格的保护制度。即使用人单位制定该等规章制度,亦属于剥夺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并未就工资进行明确定义,而在实践中,公司发放至员工的款项通常会包含多种名目,工资仅系其中一部分,还会有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款项。针对除工资外其他名目的款项,是否也应当适用保护制度,目前并无统一意见,在实践中仍需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我们倾向于认为奖金系用人单位额外给予员工的福利,用人单位有权设置发放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年终奖的,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度,并告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放标准和条件,也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发放标准和条件,那么该规章制度一定要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及时告知劳动者,否则可能对劳动者不生效。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如何发放年终奖时发生争议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能协商一致的,法律对这种协商的结果,只要一般会予认可和尊重,这样也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实现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在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体现的,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发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条件,在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均未规定的,此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发放。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向其他同岗位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计算标准,得出离职劳动者可获得的年终奖,再依据年度内劳动者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