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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与该外卖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9-08-30
【案情简介】
合肥某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加盟商,承接了合肥地区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18年3月,朱某与合肥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书》,约定朱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蜀山区、庐阳区等地做配送服务,工资为底薪1500元加提成,每月18日至25日发放。劳务合同约定了公司为朱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朱某须按公司要求佩戴必要劳动保护用品,另约定了关于旷工等情形如何处罚,合同附件规定了处罚制度和规章制度。公司有统一的工作时间,从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朱某前往合肥某公司工作,从事美团外卖线下在合肥经开区、庐阳区等各区的配送业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朱某接受公司的指派进行外卖配送工作,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并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工资报酬,朱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请求合肥经开区劳动仲裁委确认朱某与合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裁决结果】
陈某与合肥某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评析】
合肥美团外卖配送业务系合肥某公司承接。合肥某公司向陈某发放了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服装和员工手册,并提供了电动车用于外卖派送。朱某在公司的管理和指派下利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朱某进行考核,按月发放工资,存在统一的上下班时间。朱某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书》,但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朱某之间具有隶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仲裁委认为,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