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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加班与值班,让劳动者维权不再盲目
2019-08-22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7年6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自2014年3月起担任保卫科科长职务,为带班岗位,月基本工资为3350元,实发月平均工资为7007.3元。担任保安工作期间,李某2015年4月前每在岗24小时休息24小时,之后每在岗24小时休息48小时,公司每月予以发放1000元加班补贴,并同时配备床、电脑等生活设施供其夜间休息。2016年7月20日,因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2016年7月14日发生两起盗窃事件,公司对李某的失职行为作出待岗处理的决定,并扣除了当月奖金1050元。同时,公司撤去保安岗位,导致李某自此再无法到公司工作。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要求公司恢复其正常工作,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支付加班工资95766.3元等。
【裁决结果】
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李某任某机械公司人事部保卫科科长一职,属于带班岗位,不参与日常安保巡逻工作。虽然李某存在上夜班的情形,但公司为安保人员配备了相应的生活设施,供李某等安保人员夜间休息。李某在夜班期间既无具体的生产经营性任务且工作强度不大,故该部分的性质属于值班,并非加班。同时,公司已针对其值班的情况每月支付了1000元的社保补贴,该补贴数额亦得到了李某的同意,故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值班、加班,都是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工作,都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因此,劳动者很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加班、值班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内容不同。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而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从工作内容上看,加班是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延续,而值班一般与本职工作有较大区别,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
2、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一般由于工作量大或者时间紧迫,劳动者无法在正常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弥补时间的不足,所以,加班一般都有一定的工作强度或紧迫性,劳动者也没有时间休息。而值班则不同,一般没有紧迫性,也没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则忙,无事则闲,在值班过程中,一般都有较多的时间休息。另外,值班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加班则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关于值班,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需要支付多少费用,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劳动者能否拒绝值班等,这些问题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加班程序、加班报酬,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二是看劳动者的工作强度是否等于或高于日常工作。为避免风险,最好能通过协议对值班相关事项,包括值班内容、费用支付等进行约定。